修改前內容
第三十三條
中國(guo)人民(min)政治協商會(hui)(hui)議(yi)(yi)全國(guo)委員(yuan)會(hui)(hui)全體(ti)會(hui)(hui)議(yi)(yi)每年舉行一次。常務委員(yuan)會(hui)(hui)認為必要(yao)時(shi),得臨時(shi)召集(ji)之。
修改后內容
第四十三條
中(zhong)國(guo)人民政(zheng)治協商(shang)會(hui)議(yi)全國(guo)委(wei)員會(hui)全體(ti)會(hui)議(yi)每年舉行一次。常務委(wei)員會(hui)認為(wei)必(bi)要時(shi),得臨時(shi)召(zhao)集。
修改前內容
第三十四條
中國人(ren)民政治協(xie)商會(hui)議全國委(wei)員(yuan)會(hui)全體會(hui)議行使下(xia)列職權:
一、修改中國人(ren)民政治協(xie)商會議章程,監督章程的實施(shi);
二(er)、選舉(ju)全國委員(yuan)會的主席(xi)、副主席(xi)、秘(mi)書(shu)長和(he)常務(wu)委員(yuan);
三、聽(ting)取(qu)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;
四(si)、討(tao)論本會重(zhong)大工作方(fang)針(zhen)、任務并作出決(jue)議;
五(wu)、參(can)與對國家大(da)政方針的討論(lun),提出建(jian)議和批評。
修改后內容
第四十四條
中國(guo)人(ren)民政(zheng)治協商會(hui)議全(quan)國(guo)委(wei)員會(hui)全(quan)體會(hui)議行(xing)使下列職權(quan):
(一)修改中國(guo)人(ren)民政治協(xie)商會議(yi)章程(cheng),監督章程(cheng)的實施;
(二)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長和常務委員,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;
(三)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經濟建設、政治建設、文化建設、社會建設、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,提出建議和批評;
(四)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、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;
(五)討論本會重大工作原則、任務并作出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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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條
中國(guo)人民政(zheng)治協(xie)商會議(yi)全國(guo)委員(yuan)會設常務(wu)委員(yuan)會主持會務(wu)。
常務(wu)委員(yuan)(yuan)(yuan)會(hui)(hui)由全國委員(yuan)(yuan)(yuan)會(hui)(hui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長和常務(wu)委員(yuan)(yuan)(yuan)組(zu)成,其候選人由參加(jia)中國人民政治協(xie)商(shang)會(hui)(hui)議全國委員(yuan)(yuan)(yuan)會(hui)(hui)的各(ge)黨派、團體(ti)、各(ge)民族和各(ge)界人士(shi)協(xie)商(shang)提名,經(jing)全國委員(yuan)(yuan)(yuan)會(hui)(hui)全體(ti)會(hui)(hui)議選舉產生。
修改后內容
第四十五條
中國(guo)人民政治協(xie)商會(hui)議全國(guo)委員(yuan)會(hui)設常務委員(yuan)會(hui)主持會(hui)務。
常務委(wei)員(yuan)(yuan)會由全國(guo)委(wei)員(yuan)(yuan)會主席(xi)、副主席(xi)、秘書(shu)長和常務委(wei)員(yuan)(yuan)組成,其候選人(ren)(ren)由參加中國(guo)人(ren)(ren)民政治協(xie)(xie)商會議(yi)全國(guo)委(wei)員(yuan)(yuan)會的各(ge)(ge)黨(dang)派(pai)、團(tuan)體(ti)(ti)、各(ge)(ge)民族和各(ge)(ge)界人(ren)(ren)士協(xie)(xie)商提名,經全國(guo)委(wei)員(yuan)(yuan)會全體(ti)(ti)會議(yi)選舉(ju)產生。
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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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條
中國(guo)人民(min)政(zheng)治協(xie)商會(hui)(hui)議全國(guo)委(wei)員(yuan)會(hui)(hui)常(chang)務(wu)委(wei)員(yuan)會(hui)(hui)行使下列職權(quan):
一、解釋(shi)中國人民(min)政治協商(shang)會議章(zhang)程,監督章(zhang)程的實施;
……
六、根據秘書長的提議,任(ren)免(mian)中國人民(min)政治(zhi)協商會議全國委員(yuan)會副秘書長;
七、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(ji)構的設置和變動(dong),并任免其領導成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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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六條
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(yi)全(quan)國委(wei)員會常務委(wei)員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解釋中國人民政(zheng)治協商會議章程,監督章程的實施;
……
(六)協商決定全國委員會委員;
(七)根據秘書(shu)(shu)長(chang)的提議,任免中(zhong)國(guo)人民政(zheng)治協(xie)商會議全國(guo)委員會副秘書(shu)(shu)長(chang);
(八)決(jue)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(shang)會(hui)議全國委員會(hui)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,并任免其領(ling)導成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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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條
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(hui)(hui)議全國委員會(hui)(hui)根(gen)據(ju)工作(zuo)需要,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(hui)(hui)及其他工作(zuo)機(ji)構,由常務委員會(hui)(hui)決(jue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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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條
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,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,由常務委員會決定。專門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發揮基礎性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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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五條
中國(guo)人民政(zheng)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(yuan)會全體會議行使(shi)下列職(zhi)權:
一、選舉地(di)方委(wei)員(yuan)會的主席(xi)、副主席(xi)、秘書長和常務委(wei)員(yuan);
二(er)、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(hui)的工作(zuo)報告;
……
修改后內容
第五十五條
中國人民政(zheng)治協商會議(yi)各級地方(fang)委員會全體會議(yi)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長和常務委員,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;
(二)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、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;
……
修改前內容
第四十七條
中(zhong)國人民政(zheng)治協(xie)商(shang)會議地方委(wei)員會常(chang)務委(wei)員會行使(shi)下列職(zhi)權:
……
五、根據(ju)秘書(shu)長的(de)提議,任(ren)免地方(fang)委員會(hui)的(de)副(fu)秘書(shu)長;
……
修改后內容
第五十七條
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(hui)議地方(fang)委(wei)員會(hui)常務委(wei)員會(hui)行使下列職(zhi)權:
……
(五)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;
(六)根據秘書長的提議(yi),任免(mian)地(di)方(fang)委員會的副(fu)秘書長;
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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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
附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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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
會徽
修改前內容
第五十一條
本章程經(jing)中國人民政(zheng)治協(xie)商會議全國委(wei)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實行。
修改后內容
(空)
修改前內容
(空)
修改后內容
第六十一條
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為一顆五角星、齒輪和麥穗、四面紅旗和緞帶、中國地圖和地球、“1949”和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”組成的圖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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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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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二條
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中,一顆五角星表示中國共產黨領導;齒輪和麥穗表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;四面紅旗和緞帶表示各黨派、各團體、各民族、各階層的大團結大聯合;中國地圖和地球表示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、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、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;“1949”和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”分別為誕生時間、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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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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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三條
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參加單位和個人都要維護會徽的尊嚴。要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會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