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
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
第二十二號
《全國人(ren)民(min)代表(biao)(biao)大會(hui)常務委(wei)員會(hui)關于(yu)修改〈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產品質量法〉等五部(bu)法律的決定》已由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國第(di)(di)十三(san)屆(jie)全國人(ren)民(min)代表(biao)(biao)大會(hui)常務委(wei)員會(hui)第(di)(di)七次會(hui)議(yi)于(yu)2018年12月29日(ri)通(tong)過(guo),現(xian)予公(gong)布,自公(gong)布之日(ri)起施(shi)行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主席 習近(jin)平
2018年12月29日

